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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

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捐(補)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第3點、第4點、第7點修正,並修正名稱為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,並自105年12月28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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